反洗錢在身邊:學習反洗錢知識,遵守反洗錢法規(guī)
點擊視頻: 反洗錢在身邊,謹防洗錢陷阱 來源:南方基金
一、監(jiān)管動態(tài)
【動態(tài)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0年12月26日審議通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第191條將“自洗錢”行為將正式納入洗錢罪范疇。
【重要法規(guī)條款】
第一百九十一條 【洗錢罪】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xiàn)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動態(tài)2】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今年1月19日印發(fā)《銀行跨境業(yè)務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指引(試行)》,并自發(fā)布之日起30日后實施。
指引從多方面規(guī)范銀行跨境本外幣收支活動和境內外匯經營活動,對客戶身份核實、客戶背景信息識別、應拒絕業(yè)務受理情況和銀行審查責任等方面做出要求,強調應遵循“邏輯合理性”和“商業(yè)合理性”原則,分析客戶交易材料之間的邏輯合理性和跨境業(yè)務金額、幣種、期限與交易背景的匹配性。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yè)務機構等其他從事跨境業(yè)務的反洗錢義務機構也參照本指引執(zhí)行。
【動態(tài)3】
2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2021年反洗錢工作電視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充分肯定了2020年人民銀行反洗錢工作成績,分析了當前反洗錢工作形勢,對2021年反洗錢重點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
會議指出,2021年要立足新發(fā)展階段,貫徹新發(fā)展理念,努力構建反洗錢工作新發(fā)展格局。一是堅持黨對反洗錢工作的全面領導,為反洗錢工作提供堅強政治保障;二是認真研究制定國家反洗錢發(fā)展戰(zhàn)略,明確反洗錢工作發(fā)展方向;三是積極推進《反洗錢法》修訂工作進程,不斷完善反洗錢制度體系;四是大力加強反洗錢協(xié)調機制建設,提升各部門反洗錢工作合力;五是積極實施風險為本反洗錢監(jiān)管,提升反洗錢監(jiān)管質量和成效;六是充分發(fā)揮反洗錢調查和監(jiān)測分析優(yōu)勢,有效打擊洗錢犯罪及各類上游犯罪;七是積極參與國際反洗錢治理,穩(wěn)步推進FATF互評估后續(xù)整改;八是切實加強反洗錢隊伍建設,不斷提升履職能力。(內容來源:中國人民銀行官微)
【反洗錢部分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2018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guī)定》(2006)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2018)
二、反洗錢小知識
1. 個人投資者應如何配合反洗錢工作,防范洗錢風險?
個人投資者在辦理金融業(yè)務時,提供有效證件配合金融機構開展身份識別等反洗錢工作;
警惕各類網絡洗錢陷阱,增強自身反洗錢意識,需要做到:選擇安全可靠的金融機構;
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證件,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賬戶、銀行卡和U盾;
主動配合金融機構進行身份識別;舉報洗錢活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2. 反洗錢工作會不會侵犯個人隱私和商業(yè)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重視保護個人隱私和企業(yè)的商業(yè)秘密,并專門規(guī)定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而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要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guī)定,不得向任何組織和個人提供。對反洗錢信息的用途做出了嚴格限制,規(guī)定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錢行政調查,同時規(guī)定司法機關依照《反洗錢法》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錢刑事訴訟。
3. 客戶到基金公司辦理哪些業(yè)務需要出示身份證件?
根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客戶至少在如下業(yè)務場景需要出示身份證件:開立基金賬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轉托管,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交易密碼掛失;修改身份基本信息等資料;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業(yè)務。
4. 金融機構除核對身份證件外,還可采取哪些措施識別客戶身份?
金融機構還可采取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身份證明文件,回訪客戶,實地查訪或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等措施。
5. 客戶在金融業(yè)務關系存續(xù)期間,如果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期了,該怎么處理?
客戶應及時更新身份證件信息,若客戶未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無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yè)務。
6. 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時,應將哪些情況作為可疑情況向反洗錢監(jiān)測中心及相關部門上報?
如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或者金融機構在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完整性時。